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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获多重支持
来源: | 作者:pmoe9b363 | 发布时间: 2022-04-06 | 1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7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重点章节摘录

**章总则

**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定、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式等制度和机制,推动时间建筑领域碳中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提升。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碳排放目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第十四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